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让富饶的巴蜀大地在顷刻间伤痕累累,抢险救灾的同时,灾后房屋贷款谁来买单的问题也让人们频频关注着。5月19日,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有商业银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
显然,那些房屋坍塌、无家可归、身无分文甚至连生存都难以保障的受灾群众暂时已无力还款,而在我国建立起类似美国、港台地区那样个人破产制度的说法正在被重新提起。
欠债还钱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人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人还是需要继续还贷。但由于灾区群众损失巨大,很多人已无力偿付欠款,甚至有的贷款者已经遇难,偿付已成为不现实的事情。
广东安格律师事务所向南律师向记者表示,受地震破坏的借款人的房屋,客观上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实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并不意味借款人已完全丧失了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尚持有银行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而汶川地震摧毁的多是乡镇的房屋,对于某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借款人来讲,房屋可能就是他的全部财产,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其他财产,在生存都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履行还贷显然非常不现实,哪怕诉诸法律都无法强制执行,这就不是需不需要应不应当还款了,而是能不能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破产制度,穷困潦倒无法成为废除债务的法定理由。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银行提出延长还款期限等解决方法对于贷款的有效清偿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消费者买房贷款时,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虽然因为地震导致房屋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房屋抵押合同终止,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当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本来就存在交易风险,如果房屋倒塌,借款人也已死亡,假如留有遗产,银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没有遗产或者借款人虽然生还,但已无力还款,对于银行来说就是交易风险。
同时,向南律师也表示,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放弃债权就意味着银行自有财产的直接缩水,显然与企业的终极目的——盈利是背道而驰的。此外,由于我国很多银行都已上市,考虑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银行显然希望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免除还贷,从借款人角度看当然是合理的,但是从银行角度看呢?在法律面前,合同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另一种“合理”是一种畸形的合理,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