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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发出通知专项资金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两部通知要求,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措施和扶持政策,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强调,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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