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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地震凸现中国进入公民社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中外记者采访团,2008年5月15日傍晚从北京国际机场出发,前往四川地震灾区采访。采访团成员在灾区看到了许多感人的场面,他们惊叹中国已经进入公民社会。

  正如外国新闻记者在途中所看到的那样,那些富裕起来的人们,开着奔驰高级轿车,装满了食物浩浩荡荡地开赴四川灾区。他们这样做不是为了追求名利,更不是为了炫耀富有,而是为了尽一份公民的责任。

  从臣民社会,到市民社会,再到公民社会,中国在不到100年的时间,实现了社会结构的历史性跨越。臣民社会是一个义务本位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绝大多数居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市民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居民都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是由于权利不断扩张,整个社会始终处于一种矛盾和紧张的状态。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这个社会的人们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公民社会强调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强调发展的终极目标,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关注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政府努力营造和谐社会,让每一个居民都能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财富,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浩浩荡荡的志愿者大军,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缩影。随着我国社会不断进步,整个社会结构将会进一步优化,在政府、市场主体之外,慈善基金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将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到那个时候,人们将不再会为生老病死而担忧,也不再会为基本的生存条件而相互争斗。

  营造健全的公民社会,有赖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在社会捐助方面,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尽合理。企业和个人提供捐款,虽然可以充抵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是,政府对各种基金组织的审批相对比较严格,那些富裕起来的人们,还无法通过建立自己的基金组织,帮助弱势群体摆脱暂时的困境。更主要的是,由于我国缺乏转移支付基本法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实施救助和灾后重建的过程中,人为的因素还比较普遍。因此,修改完善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鼓励市场主体和公民建立更多的基金组织,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是目前立法机关的首要课题。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应当抓紧制定下列法律:首先,慈善基金会法,全面规范各种慈善基金组织,为慈善基金组织的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其次,必须改变我国生产型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消费型的税收法律体系,让更多的人将自己积累的财富回报社会,使财富的价值得以充分利用;第三,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让公众参与财政的预算编制和监督工作,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四,修改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在扶贫济困的同时,建立长期的、稳定的、便利的社会救助设施,帮助那些需要长期资助的居民渡过难关。

  总而言之,公民社会是权利和义务同时存在的社会。在公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权利主体,每一个人也都是义务主体。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大家庭中,每一个人都能时刻感受到国家的温暖,整个社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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