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意识淡薄的村干部,除了启动罢免程序外,还有更好的处置途径吗?近日,乐清市出台村干部辞职制度,对村两委成员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辞职、辞职要通过哪些民主程序等都做出具体规定。今后,在该市农村基层,村干部无论是主动或是被动辞职,都将有章可循。
以往,如果村民对村两委成员不满意,要求其不再担任村干部,主要通过“硬性”罢免的手段。特别是针对村委会成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中有相应的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求罢免任期内的村委会成员,必须五分之一以上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要求,并召开村民大会,由半数以上村民通过才能生效,因此罢免成本很高。
而村干部辞职制度明文规定,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组织劝辞三种,并列举出包括个人以及工作原因在内的八大辞职适用范围。同时制定明确的辞职程序:村干部个人首先提出辞职申请;上级乡镇党委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再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召开其所在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在组织劝辞后仍拒不辞职的村两委成员,将由上级乡镇党委予以免职或启动法定罢免程序。据乐清市委组织部介绍,村干部辞职作为一种缓冲方式,将引导基层民主监督由村民“硬性”罢免村干部向更为“软性”的村干部主动辞职发展。
目前,村干部辞职制度作为基层民主监督的组成部分,已经被纳入乐清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汇编,并已在该市农村进行全面推广。(见习记者 张睿 报道组李敏)[基层民主]深圳拟推区长差额选举 探索区代表直选基层自治就是“自说自话”吗 基层民主建设路在何方?中国的“基层民主”在曲折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