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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真诚施援除误会 苦口婆心解纠纷

   进入5月,吴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全员动员,“148热线”全天候开通,办结的法援案件呈上升态势,受到群众赞扬。该市法援中心主任说,出现这样的喜人局面,源于2年前受援群众的一次误会。

   那还是2006年7月的事情,15日(市长信访接待日)上午,吴江市政府信访接待室走进了一老一少两人。她们来自本市平望镇。祖母周小娜、孙女周英,祖孙俩一脸愁云,她们向负责接待的市领导反映周英临近大学开学而无力负担昂贵学杂费的问题;同时,也诉说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她们提供的法律援助还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负责接待的市领导当即通过相关信访程序,批示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此尽快作出答复。中午,批示就转到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看到上访者的反映情况和领导批示,中心工作人员感到了一丝“委屈”,委屈的来源得从一个月前中心受理的一个援助案件说起。

   2006年4月7日19时许,吴江市平望镇梅堰三官桥13组村民周建勋,驾驶未悬挂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道由西往东行驶时,与沿道路由东往西在道路中间行驶的同村村民周永根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永根受重伤,并于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如下:周建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技术生疏,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情况后,未能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操控车辆,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的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周永根驾驶自行车在混合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的右侧边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的两侧通行”和与之相对应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靠道路的右侧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周建勋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永根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建勋因交通肇事罪被吴江市公安局羁押在吴江市看守所,等待法院开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家属在拿出11000元后就撒手不管了,致使交警大队无法调解,死者周永根的母亲周小娜、女儿周英多次找周建勋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

   2006年6月16日,死者周永根的母亲周小娜、女儿周英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追究周建勋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的代理费,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周建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心当天审查并受理了该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指派了江太律师事务所龚泉新律师和市法律援助中心费飞律师承办本案,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

   也差不多在同时,报考艺术院校的孙女周英,收到了自己的高考成绩通知。面对窘境,祖孙两人一筹莫展。

   当天下午,市法律援助中心就与她们做了电话沟通,同时于当天通过信件形式向法律援助受援人周小娜、周英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了书面的解释,宽慰了祖孙两人的焦虑心情。

   2006年8月18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周建勋交通肇事案,法律援助受援人周小娜、周英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她们的诉讼代理人龚泉新、费飞律师一起参加了法庭审理。

   在《周建勋交通肇事案》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组织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立凡也与双方代理(辩护)律师一起,多次对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和进行相关的法制宣传,告知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过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和双方代理(辩护)律师的努力及双方当事人的配合,最终《周建勋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原、被告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致同意在被告周建勋已支付给原告方11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方105000元,彻底解决因周建勋交通肇事引发的一切纠纷,同时,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民事赔偿方面表现也比较积极,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周建勋量刑时考虑从轻判处。

   庭审几天后,法律援助受援人周小娜、周英从吴江市人民法院领取到了被告周建勋支付的105000元赔偿款。她们向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再三致谢。(桂其荣 吴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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