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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十问:证件存折"震"丢咋办 保险赔偿如何获得?
2008年06月04日 15:23:4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地震谣言如何防止? ●警方破获网上造谣55起 ●政府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种谣言不时传出。这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就像“人造地震”,负面作用很大。5月12日17时左右,国内某网站“贴吧”上,有网民发布了大量关于四川省汶川县“5·12”地震的有害虚假信息。公安部门立即调查。13日6时,嫌疑人所在地被锁定在山西省运城市。14日,网上散布地震谣言的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截至5月2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破网上造谣类案件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其中治安拘留13人,训诫42人。 大地震后常有谣言,百姓如何辨别?唐山市地震专家根据唐山大地震积累的经验建议,要做到一问二想三核实,理性判断和识别各种地震传言。当听到地震要发生的消息,如存有疑问,难以判断真伪时,可向政府和地震部门核实。 谣言止于公开。汶川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对外发布抗震救灾及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辟谣,让外界对受灾及抗震救灾情况有更多了解,阻止了谣言蔓延,减少了人们的猜疑。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辟谣不能只是简单到对谣言和传言只作一味否定的地步,而不对事件本身情形作出具体的解析。而应提供更多的信息,让公众作出正确的判断。譬如,这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成群结队的蟾蜍迁徙的现象,放在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之下,自然会让一些人产生地震前兆的疑虑。于是谣言四起:要地震了!面对这一谣言,地方政府部门给公众的答复不能简单否定,还要加大对信息的解读,解除公众的疑虑。 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的发达,使谣言和传言的传播速度可谓惊人。对于辟谣者来说,要想止住谣言的传播,消除公众的疑虑情绪,那就应该在辟谣的时候,按照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尽量向公众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真正让“谣言止于信息公开”。 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有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本报记者黄庆畅) 空头募捐怎样处理? ●救灾捐赠应当自愿和无偿 ●以募捐的形式行骗构成诈骗罪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截至6月1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捐赠款物总计415.3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376.22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15.22亿元。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都属空前。但是,在捐款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捐款自愿原则。根据今年4月28日起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在单位组织的捐款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员工对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数额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募捐诈骗行为的惩处。在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骗取钱财,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个人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悔捐问题。在救灾募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认而不捐”、“空头募捐”的情况怎么办?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因此,对于拒不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向社会曝光等多种形式追讨捐款,必要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本报记者白 龙) 趁灾犯罪是否从重? ●妨碍救灾、散布谣言、破坏设施,将被重罚 ●查处、预防职务犯罪,抗灾不容贪官、昏官 5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杨丽涛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杨丽涛使用“木马”程序攻击昆山红十字会网站,修改网站链接,将捐款账户改为自己开立的银行账号。他将面临法律严惩。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七类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对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对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处理。 七类犯罪中,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正常状态下,商家经营行为大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多由主管部门依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在地震等灾难条件下,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踩上犯罪这根红线。 七类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虽然此次地震之后,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职务犯罪也是七类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预防和坚决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中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等侵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治了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于在抗震救灾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查办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本报记者刘晓鹏)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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