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获肇事方赔偿能否索要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不能"
2008年06月05日 14:22: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员工又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而员工是否能兼得肇事方赔偿和工伤赔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5年11月2日,南京市某汽车修理公司员工曹宝成(化名),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左股骨近端被截肢。去年2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曹宝成各项损失共61万元。 2006年8月,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曹宝成为工伤,定为四级伤残。去年5月,曹宝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假肢更换费等共计37万元。仲裁裁决汽修公司支付曹宝成20余万元。但汽修公司不服,将曹宝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有“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额外收益”的基本原则。如果曹宝成兼得侵权人的赔偿和工伤赔偿,他获得的两项赔偿的总和可能会超过他所受的实际损害,曹宝成便因此增加额外收益。近日,法院判决汽修公司支付曹宝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共计3万余元。朱晓露)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