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设立
对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明确了处理原则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新规,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以及在哪里设立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由公司自主决策、自行决定。
证监会昨日公布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营业网点规定》对于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在风控指标、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客户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规定具备净资本以及各项风控指标持续2年达标、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安全、建立了有效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等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同时,对申请全国设点和区域性设点的公司,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和分类评价类别方面,分别规定了条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有关标准是动态的,目前暂不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公司,可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规定条件;一些暂时只具备区域设点条件的公司,可通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争取到在全国设点的机会;反之,一些目前具备设点条件的公司,也可能由于竞争力下降,不再具备设点条件。”
该人士表示,新规定一是突出强调了合规程度和风控指标,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二是适当兼顾不同规模公司需求,为大、中、小公司均留下了发展空间;三是充分考虑了各公司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差异,让证券公司在其擅长领域内有更大拓展空间,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组织模式和业务布局,有利于优化证券行业资源配置;四是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原则,有利于发挥优质证券公司的正面引导作用,促进全行业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
按照《分公司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此外,按照《营业网点规定》,2010年8月底后,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
《营业网点规定》还对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明确了处理原则:一是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关闭违规营业网点;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解决。二是做好客户转移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地已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相关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证券营业网点妥善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监管机构将引导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三是有违规营业网点的公司,在违规营业网点关闭前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四是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将客户平稳转移至其他网点,并妥善安置员工;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客户无法转移的,由受让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兼顾了规范需要和操作可行性。《分公司规定》对历史遗留的证券公司住所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在住所地外设立业务总部和管理总部等问题,《营业网点规定》对证券营业网点的类型、证券营业部的迁址及少数违规营业网点等问题,均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同时给予了足够的规范期或过渡期,并作了相应配套安排。这既有利于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又有利于减少对客户正常交易和证券公司业务运行的影响,保障有关规范工作的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