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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中国民政部近日发布公告(〔2008〕第108号),就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告要求,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须持有关材料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公告还指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民政部。

  公告最后指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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