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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强化对建筑用水泥的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

   日前,四川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如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进行成本审核,并由省物价局根据成本审核结论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审批。

   四川省物价局还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各灾区市(州)未启动砂石、砖瓦等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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