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问题答记者问,其中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
负责人表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以下7个条件:(1)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负责人同时表示,81号文明确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