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张晓松、王茜)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这一条约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武大伟说,上海合作组织是由中国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以中国城市命名、总部设在中国境内的政府间区域组织。自2001年6月成立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对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各成员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07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比什凯克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共同签署了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目前,其他成员国正在履行国内审批程序。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由序言和26条正文组成,阐述了缔约各方“和平共处、世代友好”,致力于使本组织所在地区成为和平、合作、繁荣、和谐地区的宗旨和原则;重申缔约各方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不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其他缔约方的活动,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缔约方的行动,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发展等重大问题上互相支持;强调缔约各方将致力于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维护和提高联合国作用、维护地区稳定方面加强协调和合作;全面确定了缔约各方在政治、国防、司法、经济、文化、教育、环保、救灾等各领域合作的原则、方向和重点;规定了条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经审议认为,批准该条约,有利于上海合作组织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确保中国西北边陲的长久安宁,符合中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