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404 Not Found |
齐二药案11原告获赔350万 举报有功者仍判赔
2008年06月27日 07:38:5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齐二药”系列赔偿案件在距离最后审限还有3天时,昨日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赔偿11名原告共计350万余元,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昨天明确表示会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 销售者要对缺陷产品承责 经过审理,天河区法院将系列案认定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即受害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最终判决齐二药公司向11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08247.46元,中山三院、金蘅源、省医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一:销售者即使无过错也要对缺陷产品承责。此前,齐二药公司缺席了所有的民事赔偿庭审。而另三名被告均提出,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齐二药公司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医保公司是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于营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给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的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亦属于销售者。根据《民法通则》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产品责任,其一般构成要件为: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鉴定,齐二药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缺陷产品。相关法律并无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在经销产品过程中无过错即不用承担产品责任。因此,即使中山三院、金蘅源、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亦应承责。 依据二:《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了连带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承责形式,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据此规定,四被告对原告均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而齐二药公司是生产涉案药品的责任人,其应为损害赔偿的最终承受者。而另外三名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涉案药品制造者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 依据三: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承担比例。“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了省内外专家组,对该案11名患者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章国宏、周桂全、任贞朝、陈文陆、吴明远、陈宗明等6名患者的死亡与使用假药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曾令光、周杰敏2名患者无确切证据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陈发、丛刚、张荣(金监)没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11名患者中,除丛刚、张荣(金监)外,其余均已死亡。对于专家组鉴定死亡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所致的受害者,法院认为4被告应连带赔偿6名原告损失的100%。而对于其他几名受害者,虽然关联度不大,但将该批还有有毒物质的注射液注射到人体上,必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中山三院在治疗受害人的过程中,向受害人身体内注射了多支有害于人体健康的涉案药品。如果中山三院对受害人一直使用有效的药物,受害人的病情就有可能不会加重,或其生命有可能延长。涉案药品的使用,使受害人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时机,甚至错过了延长生命的机会,其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因为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酌情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连带赔偿其余5名原告损失的60%。 昨天一审判决后,除金蘅源的代理人表示“一点意见都没有,不上诉”以外,多名原告及其代理人、中山三院、省医保均表示要上诉或考虑上诉。 家属声音:无法接受 “无法接受!”任贞朝的大哥任一龙刚走出法院大门就大声叫嚷。“我们的索赔金额是119万多元,现在只判赔66万多元,少了将近一半!”任一龙说,任贞朝走后,留下了一个11岁的儿子。年迈的父母本来就有心脏病,痛失爱子后身体状况更是每况愈下。当初任贞朝在海南治疗时已经花了几十万,出于对广州大医院医疗水平的信任,卖了房子过来治疗,结果却客死异乡。 陈发的女儿陈小影眼圈红红地表示“非常不满意”。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陈发被认为没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爸爸注射了20多支假药,是注射得最多的几个人,后来他就去世了,怎么能说没中毒呢?”陈小影认为,在34万余元的赔偿总额中,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太少了,因为“爸爸是家里的精神支柱”。 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赔付标准过低 庭后,本系列案多个受害人代理律师陈北元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陈北元认为本案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即判决由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认定了医院属于销售者,在此基础上适用了《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并且适用了产品质量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全部采纳了其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令受害人较为安慰的一点是,此次判决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依据现有标准给予受害人适当赔偿,但陈北元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受害人和社会所受到的伤害,现行法律并不能给予足够和恰当的抚慰,不能够有效遏制大规模药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会将诉讼进行到底”,他寄望于此次诉讼成为医药领域由混乱向良好转变的转折点,并通过媒体呼吁尽快出台《药品安全法》,并在其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药害事件公共救助基金制度等三大核心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填补受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传统损害赔偿制度,在某些特定领域早已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因为受害方为了追索损失,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的损失依据补偿性的赔偿往往无法获得救济,有些受害者因此放弃自己追偿的权利,这就必然导致不法行为的泛滥。此次判决过后,普遍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认为赔付的标准过低,不满判决。陈北元为此呼吁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实际损害额以外的赔偿,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弥补行政监管效力不足的情况。 中山三院对判决提出疑问 一审宣判后,中山三院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使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全国医务工作者都在高度注视着本系列案的依法公正审判,而法院对本系列案的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内心感情,势必危及医疗服务质量,也势必损害广大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司法正义和诉讼法治。” 中山三院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法院判决让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这被他们称为“最坏的结果”。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编辑:
谢旭
|
404 Not Fou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