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7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管理条例使地名管理监督、文化保护有法可依,地名执法也更加科学规范。市地名办公室表示,今后开发商擅自冠名的洋地名如“威尼斯水城”、“玛斯兰德”等将禁用。
《条例》突显了对老地名的保护、洋地名禁用和有偿冠名的规范使用等。其中如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等可以冠名,而如城镇路、街、巷名及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针对开发商擅用未经批准的“洋地名”来宣传楼盘,如南京“北外滩水城”被叫成“威尼斯水城”,“美仕别墅”呼作“玛斯兰德”,《条例》中明确规定禁用。据悉,南京在1949年建国以前有2万多条老地名,其中具有历史价值的近万条,已遴选出“金陵”、“建邺”、“鸡鸣寺”、“朝天宫”等50余条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列入非遗保护名录。
《条例》新增了“地名公共服务”和“历史地名保护”两章,这在全国同类城市地名立法中尚属首次。对于一些企业和单位对居民住宅区擅自命名、更名的,地名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设置或擅自编排门牌标志的,将交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设置、维修、更新,所需费用由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承担;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其中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