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一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每月伤残津贴又将增加163元。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已经出台,相关人员的待遇自7月1日开始调高。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3类,分别是:今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据悉,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此次津贴调整情况为:一级每月增加163元,二级每月增加154元,三级每月增加145元,四级每月增加136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护理费调整为,工伤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月增91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增73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增55元。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根据方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23元和116元。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情况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每月增加7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增加55元。(蔡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