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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挪用340多万炒股炒房 称是在"为国创收"
2008年06月27日 13:03: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拿这些钱去炒股、借贷、投资都是为了‘钱生钱’,是在给国家创收,不仅无罪而且有功……”谷兵,这个被指控挪用340多万元公款炒股、炒房的副处级干部在法庭上发出的惊世之语,被网民称为“最牛的自我辩护”。但法律是公正的,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谷兵有期徒刑8年。 “股神”瞄上了清退款 今年50岁的谷兵,是原重庆市潼南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潼南县化工厂集资清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处级),在当地也算个“能人”。 时政导读 吴邦国主持人大专题讲座 [主讲人详解地震成因][能否预测] [时事热词] [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 · 政务:温家宝主持会议 研究灾后重建工作指导意见 · 特稿:邵华遗体告别仪式7月2日举行 已灵堂开放 · 部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于30日挂牌 加强电信监管 · 时评:胡总书记与网友交流轰动世界外媒:意义大 · 廉政:山西孝义煤矿爆炸案续:十官员涉嫌渎职被拘 他不仅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还担任过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局局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是个懂经济、有经营头脑的人。他是潼南县第一个涉足B股市场,并且赚了不少钱的人,被人称为“股神”。 1989年至1990年期间,重庆潼南县政府通过向个人和企业集资等方式修建潼南县氮肥厂,共向全县农村村民和城镇干部职工等集资1200余万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群众的集资款未能按事前承诺逐年清偿,为解决集资款清退问题,潼南县政府于2002年1月22日成立了“潼南县化工厂集资清退领导小组”,谷兵为小组成员并兼任该小组下设的清退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集资款清退工作。 清退办成立后,谷兵为正式职工,并先后聘请了张海燕、陈松安、谢金禄、杨涛、钱琪珍等临时员工,采用向化工厂收取集资还款及资金占用费,通过各乡、镇统一组织收取集资人集资凭据或直接收取集资人集资凭据结付集资款的方式,清退化工厂集资款。由于清退办公室只有谷兵一个人是国家公务人员,是领导,其他都是他聘请的临时员工,完全就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面对手中掌握的数百万元巨款,谷兵动了发财的念头:何不把这些资金投入股市,赚一笔钱再兑付给集资户。虽然他也知道这些钱是周边农户的“血汗钱”,是一家人几十元累计起来的,但是利令智昏的他顾不了这么多,决定放手一搏。 挪用340多万炒股炒房 从2002年9月开始,谷兵多次安排员工持清退办收据到化工厂收取集资退款,谷兵在收到化工厂银行转款后,不将资金存入清退资金专用账户,并且将应由清退办保管的相应收据的存根联、记账联抽出由其私自保管。随后谷兵将资金转入信用社,并用于个人买卖股票。通过这种不断的“倒腾”,他陆续从县化工厂领出集资清退款340多万元。他将其中一部分资金投入股市,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借贷和投入商业地产使用。 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谷兵在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间,先后分13次将260万元清退款投入股市,最少的一次是3万元,最多的一次是53万元,逐次追加资金。但是,股市风云变幻,连谷兵这样的“股神”也难以把握。2002年2月他将资金注入股市后,上证指数从2000年初的2000多点一路狂泄至900多点。谷兵买入的股票都被“套牢”,解套遥遥无期,这让他如坐针毡。为防止事情败露,在2006年底潼南县换届选举考察干部中,谷兵向相关考察人员表示清退办公室尚有几百万元资金,因种种原因未能清退,希望继续负责该项工作。 除了炒股外,谷兵还将钱投资到集资建房当中,以牟利。2005年3月,潼南县招商局员工集资修建住宅,以个人自愿入股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房屋开发。因资金不足,招商局负责人邀请谷兵入股,谷兵表示同意,并把收到的50万元清退款,以个人的名义入股,本金转给招商局。 “创收”已成“非典型腐败” “我拿这些钱去炒股、借贷、投资都是为了‘钱生钱’,是在给国家创收。”在法庭上,谷兵为自己如此辩解。他说,拿走公款并不是不想还、不还,而是随时准备归还。把钱投资股票,是想等到股价涨了,就可以给国家创造效益,自己一分一厘也没有中饱私囊。法庭上,谷兵显得理直气壮,不是对检察官提出反问,就是对检察官的话来个即兴评价,在法官几次警告后,才有所收敛。 当检察官问谷兵,为什么收钱后长达几年都不入账?谷兵在法庭上说:“那是因为当时我身兼数职,我是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做清退工作,情况非常特殊,相当特殊!” 检察官为了证明谷兵是故意隐瞒不报,拿出了一份特别的证据——一张被撕烂的票据。这张票据是侦查人员在搜查谷兵的家时发现的,当时侦查员还没看清楚,谷兵就突然抢过票据,几下猛撕塞进嘴里。好几个侦查员全力争取,才从谷兵口中把这份证据取出来,通过重新拼接,又发现了当时谷兵还没有暴露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指出,清退办公室掌握的清退资金是政府部门统一收取、发放的资金,属国家机关正在管理的资金,清偿群众资金是惟一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挪作他用的权力。谷兵的行为系为个人牟取私利,不属单位行为。所谓用获取的暴利补偿集资群众的利息损失,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是案发后谷兵的辩解或设想,法律认定的是已经发生或查明的事实,并以此作出评判,而不是依据设想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评判。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最终对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律界人士指出,关于挪用公款“创收”的腐败行为,已经成为腐败案件中的一个“非典型现象”。把挪用巨额公款他用视作为公家创收,把个人决定巨额公款使用视作儿戏,暴露了基层单位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上的漏洞。如果按照账实分离原则和财务审批制度,不给任何领导和人员一手遮天的机会,是不可能造成巨额公款被挪作“投资”之用的。(记者:黄豁)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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