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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主角”的官员只有处分?

  当有网友向陕西公安部门举报周正龙涉嫌造假骗取国家钱财时,公安机关并未受理而又不解释拒不受理的原因;当越来越多的证据都指出有官员在“虎照门”中涉嫌失职或渎职,检察机关至今仍在保持沉默。当“虎照门”已然成了轰动全球的丑闻而令行政公信尽失时,陕西的“两会”上也未曾听到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就此事向政府提出质询。在制度上我们有很多次终结“虎照门”的选择,惜乎被一一错过。放弃了在法律的程序内追究造假、护假者责任,而一昧等待并无可期待的“二次鉴定”,其结果也只能是“终于无耻”。

  以上这段话摘选自我在四个月前的一篇专栏文章,当时自拟的标题就叫《“虎照门”已经倒了!》四个月后,看到陕西省公安厅高调宣布周正龙因涉嫌诈骗被提请逮捕的消息,我一点也没有“真相大白”的兴奋,更谈不上“雀跃”。一个迟到的调查和一个迟到的信息发布,掩盖不了制度纠错机制的苍白。那些沉默的人大代表、人民公仆、司法官员依然沉默。终于启动了刑事调查权的陕西省公安厅对四个多月前的网民举报也没有任何回应。

  在新闻发布会上被刻意凸显的,仍是行政主导的“主动出击”——据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白少康介绍,在华南虎照片鉴定工作难以实质性推进的情况下,省公安厅会同安康市公安局介入“华南虎照片事件”后,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知情人员、寻找线索来源等多种方法,用2个多月时间开展了大量基础性调查工作。特别是通过对周正龙拍“虎”地点现场勘查和现场重现,排除了周正龙拍摄活体野生华南虎的真实性基础。这些说明与八个多月前网友依据多学科知识轻松证伪“正龙虎照”相映成趣。

  也许我们会认为,这恰恰说明了警方的“谨慎”,因为司法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事实上,这只是“不破不立”的司法潜规则在作怪。法定的刑事立案的条件仅仅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当六方鉴定证实“正龙虎照”为假,又有公众以特快专递向陕西公安机关举报周正龙涉嫌诈骗的事实,涉案金额为2万元已然达到刑法上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凡此种种足以构成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上述“基础性调查工作”也理应在立案之后侦查过程中进行。而如果陕西公安部门连案子都没有立,又有何权限,因何原委来进行这些“基础性调查工作”?

  当然,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并未回避案件的由来,公安部门介入调查是源于“省政府非常重视,特别是在照片鉴定工作难以实质性推进的情况下,先后责成监察厅和公安厅开展调查,要求尽快查清事实真相。”这同时也是我们今天能看到“虎照门大结局”的真相——同样的事实,公民举报无法推动公安部门立案,政府重视并责成之下,案件的调查、立案和报捕就雷厉风行起来。换言之,如果民意得不到权力的反馈并由上级权力来责成下级权力实施,如果权力不基于民意的影响力而自省自觉,那么,再多的公民参与,再网聚民意的力量也无法推动正常的司法介入。权力仍然在其固有的封闭系统中自我运行——回顾“虎照门”的发生,不正源于此吗?难道我们又要以错误来纠正错误,以权力对权利的漠视来回应权力的腐败和傲慢?

  更让人惊讶的是,“跑龙套”的周正龙已然有条不紊地进入了司法程序,相干的大小官员却还仅仅停留在“内部处分”阶段——显然,不管是行政处分还是党纪处分,都代替不了法律责任。而不无遗憾的是,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本应和公安部门一样成为主角的检察机关,却缺席了。

  我们不妨来看看13位大小官员的“处分”,从“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再到“行政免职”,“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等,可谓林林总总,蔚为大观。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官员责任承担。如无意外,“跑龙套”的周正龙将很可能面临数年的徒刑甚至更长的刑罚。而若检察机关继续保持沉默,官员的处理也就这样了了——传说中的“大事化了,小事化了”大抵也就是这般景象吧。

  但既便真如公安部门所称“没有发现公职人员参与造假”,事实上的“官员护假”与已然公开的“正龙造假”两相比较,前者的社会危害恐怕要远甚于后者。不同的只是,作为农民的周正龙并无行政究责和组织处分拿来抵挡司法的明枪。不然,那个“跑龙套”的也可申请一个“农民记大过”或“从普通农民”降级为“贫下中农”,或从“普通猎户”降职为“低级猎户”,又或剥夺其“正龙拍虎”的“荣誉称号”,然后免于刑责?

  我知道这个假设极其荒诞。我们的官员责任承担机制又如何不荒诞。“正龙造假”不过骗取了区区2万元公共财政资金,“官员造假”,“官员护假”却造成了数以千万计的财政资金流失,想想在镇坪发生的那N次科考,N次调研,N次鉴定,以及当地N次骗取国家林业专项保护资金未遂,还有那在“虎照门”中业已流失且无法挽回的行政公信——光凭借这内部处分就可以抚平民意,缝合裂痕吗?

  再多的行政问责也取代不了司法问责,再多的组织处分也替代不了刑事处分。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严重失职等等,很可能已涉嫌刑事法律中所明文规定的渎职犯罪,在职能分工上应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担负侦查与控诉工作。这种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监督是独立于行政问责之外的独立一权,对渎职罪案的侦查而言,检察机关的立案本不应坐等行政部门移送,亦不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或当地主要官员的“明确指示”。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检察机关就应主动介入。即便一众官员们确实构不上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也应单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仍在期待结果的网民解疑释惑。

  如果我们承认“虎照门”是一个法律事件,我们就应该以法治的方式,而不是以“权力高度重视”的方式来关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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