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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家庭“住有宜居”

   南京市昨天出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从7月1日起,这两个《细则》将正式实施。7月底8月初,该市将依据《细则》,全面启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认定工作。

   选址必须服务配套

   新细则提出,经适房项目应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南京市房产局党委副书记黄长安介绍说,南京市从现在开始将启动第四批经适房的用地选址,目前房产、规划、建委、土地等相关部门已组成选址综合协调小组,将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和供电、供水、管线、公交场站等功用配套。

   细则对经适房的单体设计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出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并强调节能、节水、节电、环保等。还首次规范经适房小区物业服务,规定已建成的经适房小区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居委会牵头,居民自我管理。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为入住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尤其是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经适房小区的后续管理。

   既“补人头”又“补砖头”

   新细则体现了多策并举的保障方式,特意增加了两条保障路径,即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共有产权式的保障方式;对购买其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由于一些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经济收入有限,因此允许他们先购买部分共有产权,以后再逐步购买余下部分产权。

   购房发补贴,即所谓的“补人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及使用权房时,申领保障性购房补贴的,按现有住房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补贴720元标准发放保障性购房补贴。此举是为了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同时缓解经适房建设的压力。

   廉租房扩至低收入家庭

   新细则将廉租房保障对象范围从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确定在人均750元以下,住房困难线确定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被保障对象应具有5年南京市城镇户籍。经住房调查初步推算,符合该市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江南八区约6.5万户,占总数6.8%。

   新细则还提高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明确租赁补贴按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进行保障,不足部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其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调整后,三口之家的低保无房家庭由原来的588元提高到714元,低收入无房家庭可得到510元补贴。

   经适房准入须经“四审”

   新细则明晰了经适房供应对象为三类:一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三是集体土地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经适房准入和退出管理更为严苛。审核程序将实行“街道受理,社区调查;四级审核,两轮公示”,即家庭申请后,街道办事处进行人口、收入、住房的综合初审,并在社区公示;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认定,市、区房保办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进行审核,并登报公示,最终确认保障资格。

   针对近两年来市场上暗中存在的经适房私下买卖现象,黄长安强调,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不能作为赢利手段。购买经适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可用单位自用地集资建房

   新细则完善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有关规定。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的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该市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地域限于:东面以绕城公路、南面以绕城公路和三桥连接线、西面以长江为界(不含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的环形界线以外。(俞巧云汪晓霞 陈熹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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