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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走穴商场成灰色收入来源 被指盗用政府信誉

  利益驱动“公权私化”

  受访的多位专家都认为,官员参加商业活动收出场费,这种被扭曲的官商关系,难免以牺牲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为代价,不但破坏市场“生态”,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在人们印象中,企业的商业活动,只要官员出席,就会给老百姓一种强烈的“暗示”——该企业的行为代表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为此,政府官员有意或无意间就会给一些不良企业充当“托儿”的角色。

  “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是制订游戏规则、建设法治环境,保证一切经济活动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而绝非是要官员为企业做"形象大使"。”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不应为任何企业提供隐性的信誉担保,因为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企业请官员参加其各种商业活动,也都可能隐含对其政府信誉的盗用,因此,官员参加此类活动,也就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另外,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而官商不分是造成不平等竞争的最重要原因。”

  “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打着政府旗号参加商业活动,由于罩着眩目的光环,因而收出场费也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腐败形式。”齐善鸿教授还认为,“有些官员把大量时间花在出席商业活动上,牵扯了精力,浪费了时间,耽误了本职工作,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参加商业活动与出场费的关系,在不少地方其实已成为一个通行于官场和市场的潜规则,成为某些腐败官员"灰色收入"的来源,当然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温床。”

  “政府官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也就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官员自然在职责上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关系、生活行为、个人爱好等不能视之为个人行为。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也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作出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政府官员的行为达到了法定情节,就不仅仅是违纪,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严治吏促市场公平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出台过相关的规定,限制官员出席商业活动收受“出场费”。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委通过一项决定,河南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举行的剪彩、奠基、颁奖等庆典活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将不再参加。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党政部门第一个限制官员“走穴”的“红头文件”。随后,江苏、云南、四川、海口等多个省市也出台类似规定。

  但有受访者指出这些“红头文件”态度极少使用“禁止”的字眼,只是说“不提倡”或“不得”。因而在不少地方,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收受出场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制,但似乎还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社会习惯。

  “市场经济应该让政府超然于具体的经济行为之外,官员自觉约束自身言行,将为政府职能归位起到先导作用。”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曾广宇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治本角度讲,要把禁止官员出席商业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加强对官员的监管,只有让官员收受出场费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甚至让他们承担被摘"乌纱帽"的代价,才可能彻底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市场经济有一个重要的规矩,就是官员必须与市场保持距离。官场和市场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公权和经济必须保持距离,官员与市场之间有严格的法律屏障,不能越雷池一步。”齐善鸿教授指出,“禁止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的重要手段。”

  “应该打破政府作为经济主要推动力的传统,严格规范这种政府官员涉足灰色领域、干扰市场秩序的越位行为。”张鸣教授认为,“市场的问题要由市场来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官员倘若经常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搅扰。除公益性活动外,政府应该出台刚性规定,严格禁止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

  “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应引起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防范。”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应严控官员出席。政府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要严格区分商业性和公益性,做到商业性不涉足,公益性少插足。其次,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我国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中虽有不许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等规定,但都笼统而模糊,应该像新加坡等国一样定出十分明确、严格、可操作的管控措施。再有,健全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两个党内条例,对干部管理有了大体的框架,但与刑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还有对接不够之处,因此,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堵住法制和党纪规定方面的漏洞。”

  另外,杜立元律师还建议:对一些必要的公益性活动,出席的官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并向党政主要领导说明情况或者在外出活动登记卡上作简要记载,以便备查,如有不实,一律加重处罚,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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