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刘桂明说,他最关注的是从本案中延伸出来的问题。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空洞,不具操作性。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在学校管理当中、师德教育当中、社会监护当中都存在漏洞和缺陷。
第二,现在对未成年教育基本上就是一种学习知识的教育,甚至可以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学历的教育,分数的教育。其实,孩子是否健康成长,主要看两个方面就足够了:一个身体健康,一个心理健康,心理健康就包括品德等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我们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仍存在很多漏洞。这个漏洞还不仅仅是贵阳这家中学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这个问题。
第三,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问题。现在,我们所有的未成年人一旦遇到问题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任何外力的心理疏导。其实一个人的成长最关键就在15-20岁,发生问题都是在这个阶段,这个阶段如果有一种比较完善的,从社会到学校的心理疏导机制,那就能解决很多问题。按理来讲,班主任非常适合做心理老师,因为班主任除了管学习还管心理,王××估计想疏导,但是导错了。
第四,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之前很多时候都会有表现,有时候稍微一控制不住就犯罪了。现在我们在犯罪预防当中,尤其要重视弱者的预防,就是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心理上的弱者,尤其是单亲家庭。很多走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与家庭不和、环境不良、教育不当等外在的客观环境有关系。犯罪预防,第一是家庭,第二是学校,第三是社会。
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郭海燕认为,孟超案的发生与《教师法》的“空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这个“空白”,正是指如何在这部法律里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的问题。
李玫瑾说,“最近教育部不是针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安全吗?我觉得应该把这个(师生恋)也加进去,包括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谈到什么程度。恋爱可以,但是行为规范应该是有的。学生在情感上喜欢一个老师,老师也喜欢这个学生,给予更多的母爱,这都没有问题。包括两人相互承认是恋爱关系,今后想一辈子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教师,至少你不能提前与你的学生发生性关系。你可以跟他(她)讲,如果你真爱我,你就等着,等到成年后。如果发生了(性关系),教师就难辞其咎,你不能再干教师了,你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守则。”
“我觉得这点非常明确,应该写进我们的《教师法》,这个问题一层是一层,可以恋爱,但是不能发生关系,如果你发生关系你就不能当老师。”
“如果真的修订我们的《教师法》,我们今天这个研究是很重要的,这是从根子上保护未成年人。因为只要有这一条,对老师就有约束了。现在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针对14岁以下,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无论什么样的情况都算强奸,但是14岁以上就不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