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5日止,造成6名民警牺牲的上海——7月1日袭警案,受伤民警升至5人。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就此案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杨佳。(7月7日《楚天都市报》)
持刀行凶,连杀数人的暴行,必须要得到法律的严惩和舆论的强烈谴责。面对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特大袭警案,有这样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深反思和警惕——当前公安机关和警察在进行执法管理时,如果工作能到位一些、方式方法能更细节性和人性化一些,很多警民矛盾是可以消弭在无形之中的。在笔者看来,我们不能简单地由此批评公安机关缺乏亲民神经和责任思维——而在于,体制性的某些“缺陷”,限制或者说是束缚了警权创新执法的脚步。
我们正处在一个飞速的社会转型期,“当下的社会转型表现在行政上,就是从一个‘全能政府’转型为一个‘有限政府’,由一个‘人治政府’转型为一个‘法治政府’”。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警权管理体制转型却严重滞后于整个公共管理体制转型的进程,这是附着在这起个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切入现实,现在的公安机关特别是常年工作在一线的派出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又要打击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还要向公共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管理服务。警力少,事件多,负担重,压力大,有求必应成了常规,加班加点成了义务,受伤受气后还要忍辱负重,各种非警务活动应接不暇。一则,处于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之中,直接影响到民警的积极性和追求工作高层次的上进心;二则,管理职能不明晰,执法责任不明确,过于泛化,客观上很容易导致管理被动、执法空白和责任缺位。
从这个角度看,从体制入手,无论是进一步赋予警权力更大的独立性、剥离地方政府对于警权的“制约”,还是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让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不同领域和层面的职责,得到完善的界定、明确和划分,以及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来减少执法的强度,整合资源的利用率,提高执法效率,都是应有的题中之义。
我以为,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要尽快从传统的、粗放型社会治安管理模式,过渡到严格依法要求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履行法定职责的细节型执法管理模式。这是公安机关应对新矛盾、化解新问题,增强应急处变能力,确保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社会和谐重要途径。期待“杨佳案”能推动警权管理体制的转型,对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