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市锦山镇派出所所长黄萌已被检察院立案调查。群众说这个所长以孩子的名义存款1800万元,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称,黄萌的涉案金额绝对没有传言中那么多,但可以肯定,涉案金额比较大。(《中国青年报》7月11日)
这么一个到处伸手的派出所所长是怎么倒台的?说来有点奇怪:是因为农民围攻派出所引起检察院的调查,才顺便查出了派出所所长这个“毒瘤”。也就是说,黄萌的恶行暴露是上级查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副产品”。
过去,我们说对贪官的监督很不到位,许多贪官的暴露不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出来的,而是某个意外的场合“带”出来的。如小偷偷出贪官、地震震出贪官、情妇举报贪官、日记露出贪官等等。现在,我们又多了一条发现腐败的新渠道:通过“群体性事件”来查出背后的问题,挖出背后的贪官。海南文昌市锦山镇通过群众打砸派出所,使派出所所长现出原形;更典型的则是瓮安事件,由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演变为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再从群体性事件,让背后几乎是腐败而又瘫痪的公安部门,甚至县级政权组织的严重问题大白于天下。
应该说,靠意外的事故把贪官、昏官“带”出来,反映出监督的疏漏。而靠群体性事件让贪官、昏官现身,问题更加严重。第一,它反映出官僚主义已经严重到了何等程度。一个派出所所长靠乱罚款、收“保护费”、当“黑社会”的保护伞聚敛千万财富,其恶行路人皆知,可上级机关居然一无所知,他们岂不是都昏昏睡去了?瓮安县积累了那么多严重问题,如果不发生此次群体性事件,主管领导居然一无所知,算不算失职?第二,说明老百姓受苦太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一种是老百姓愤怒而起,即使真的背后有坏人,也是利用了老百姓的情绪。第三,靠群体性事件发现问题,代价太大,损失太重,影响太坏。就以瓮安事件来看,其政治、经济、社会损失难以估计。如果说终于揭开了瓮安问题的盖子是一大胜利,那么,如此巨大的代价真的是必须付出吗?
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矛盾交织,其来源既不是群众觉悟不高,也不是背后有“不法分子”,往往是基层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当基层政府不能依法行政时,老百姓几乎没有救济的渠道和抵制的途径,唯一的办法是上级政府的监督和纠正。正因为如此,不断上访、引起媒体关注,成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办法,其原则就是“把事情闹大”以引起上级的查处。当“把事情闹大”的“经验”,又发展成为靠群体性事件解决问题时,恐怕决非政府和人民之幸。所以,一方面要赋予老百姓监督地方政府的权利,一方面要疏通下情上达的通道。而对于已经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上级政府官员也该负连带责任,担当失察之罪。锦山镇派出所所长的上级,县公安局可以全身而退吗?管着瓮安县的市里的官员,也该有人丢官吧?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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