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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和设施产权不明 地下车位产权该归谁?
2008年07月13日 08:52:0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把国家强制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工程与开发商自建地下车位混淆,出售给业主——你买的是这样的地下车位吗? 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是,非常清晰的一条是:比照国防工程,人防性质的地下空间不得出售。记者10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获悉,正在修改中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已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因租赁等情形发生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向人防部门备案;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记者了解到,地下人防工程具有国防工程性质,是不能出售的,但是此前江苏省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江苏省对地方法规进行修订,明确表述,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江苏省规定,民用住宅必须配建3%—5%的人防工程。现实中,开发商一般将其建设成本打入房价由消费者买单,更有甚者,根本不按要求实地标注哪些是人防工程,再改造成地下车位卖给业主二次获利。比如,南京“某园”小区开发公司在小区公然贴出告示,称人防办已将地下车位的30年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公司,公司要求车主10万元车位购买使用权。小区业主愤怒不已:人防办的文件只是准许开发商将人防工程改建成停车位,而且根据物价局的文件,建设地下车位的费用已经全部分摊进了房费,“怎么可以再要业主购买呢?” 这样的现实争端,涉及到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在《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过去的两次审议中,很多人已经提出,人防工程和设施的产权不明,有的建议配建的人防工程和设施归国家所有,也有的建议,由于业主已经为开发成本买单,应该归业主所有。 那么,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目前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说,《物权法》对此尚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只是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体现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但并未规定谁投资,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物权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建筑区划内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省人大法制委认为,人防工程和设施的产权问题,属于国家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还是应该等候国家的法律设定。 省人防办政策法规处周向明副处长对记者说,房地产项目的地下空间,包括按照比例配建的人防工程、开发商自建的车位、开发商在国家政策鼓励下超标建设的人防工程。物权法的规定仅仅是针对非人防工程部分的地下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了鼓励“平战结合”,规定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作为其他用途,包括改成车位。然而,使用中“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却遇到巨大的现实挑战,那就是这个“谁”字无法确定。开发商说,我是投资人;业主则说,投资成本早就由我们买单了,我们也是所有人。这方面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 周向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对于地下空间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个购房者,出钱买了房子,也自然包括了地下空间吗?开发商账本上的成本核算,地下空间权自然包括在内吗?这些问题都含糊不清。 这些终极问题尚未搞清,并不等于地方立法就无积极行动可言。在无法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为了防止人防资产被非法出售,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开发商将人防车位和自建车位混淆的现象,要求他们在实地进行标注,同时不得出售。这个规定,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被认为是地方立法的合理延伸。 周向明说,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它会使行政机关面对此类争端有法可依,并可以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宣示,买售人会更多地考虑风险。(王晓映)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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