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一月有余。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相关的行政、司法机关无疑会有新的挑战。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力量,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贯彻实施《纲要》?在《纲要》的指引下将怎样应对,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7月11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希望能从代表知识产权审判最高层的声音中了解改革的趋向。
司法保护将发挥主渠道作用
记者:《纲要》的颁布,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出了诸多要求,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我国未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蒋志培:《纲要》明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五大重点之一,就是要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应当说,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惩治有关违法犯罪、对行政执法司法复审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途径。
记者:此前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可以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举。司法保护的并不是单纯的私权,而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因此,没有公权的介入,对私权的保护非常困难。您怎样认为?
蒋志培:其实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都是国家权力,即所谓公权,对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