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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对道德“拔苗助长”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

  拟在相关条例中设置“乘客不让座可罚款”规定,当然是出于希望提

  高市民道德程度的良好目的,但是通过罚款手段能否达到条款设置者的原有初衷,却值得怀疑。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应该是基于乘客自身的一种道德意识自觉,如果乘客是因为害怕被罚款而让座,显然并不能起到激发市民从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之功效。

  地方立法机关固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任何地方法规都应该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细化,任何地方法规中的规定都不应该突破法律的规范。可是我们看到,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将乘客不让座界定为违法,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以对不让座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地方法规中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定范畴,缺乏法律依据与授权,不符合对于地方立法行为的基本要求。既然法律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那么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行为,实际也就是对于公民权益的侵损。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利益,当然需要设置必要的行政强制,但是行政强制只有在政府不对公民某种行为实施强制便可能损害其他公民权益前提下设置,可是乘客不让座尽管难以使“老弱病残孕”乘客得到照顾,但却并未损及这部分人群的法定权益,因而不属于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之列。对像不让座这样不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际就是任意扩大行政强制范围。

  公民道德意识当然应当不断得到提高,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公民道德水准也确实在不断提高,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已经成为当前公交车上频繁出现的现象。而且,作为政府与有关部门来说,促进市民道德意识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比如大力宣扬让座美德与行为,对让座乘客给予一定的免费乘坐奖励等等。最起码,在鼓励市民让座事项上,切不可奉行用法律来对道德“拔苗助长”的思路,因为这样的路径不但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而且隐藏着政府权力随意突破公民权利界线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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