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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判决国内首例性骚扰判刑案件
2008年07月15日 09:07: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性骚扰”界定之难 该案给了女性一个借鉴 怎样算“性骚扰”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去年5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取证很关键本案有充分的证据 江敏说,一般来讲,“性骚扰”由于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因此取证比较困难。但本案中,有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证据锁链,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江敏说,这起案件可以给女性朋友一个借鉴,在受到性侵犯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受到伤害后的鉴定、监控录像、寻找证人等。高新检本报记者蔡小莉 新闻连接 国内重大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2003年6月9日,备受瞩目的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由于举证困难,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 2006年9月26日,备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女教师败诉。 特别提醒 防范性骚扰咨询维权律师团 您是否有过被“性骚扰”的烦恼?您是选择了忍气吞声还是以法律武器维权?您对防范“性骚扰”有何建议?……今日,本报开通热线电话86613333-2,倾听您的倾诉和意见。同时,本报和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成立“性骚扰”维权律师团,鼎立所开通法律热线,为“性骚扰”现象提供法律咨询,对有的个案还可提供法律帮助。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电话8651014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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