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型业务增长过快、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建设滞后……尽管今年上半年以来保险业保持了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上述的诸多风险。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5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保监会将设立稽查局等机构加大对保险行业内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目前部分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吴定富在会上指出,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的粗放及投资风险的加大。
吴定富表示,一些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合理,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出现了强烈的投资冲动,超范围、超比例投资以及不规范关联投资时有发生。
“对此,保监会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公司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吴定富表示,比如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保监会拟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而对于那些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吴定富表示,保监会提出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个别现金流困难的公司,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投资型业务过快增长风险大
“今年1至6月,投资型产品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79%,比去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不少公司甚至开始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连险等产品。”吴定富指出,这种投资型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使得业务结构不合理的风险日益突出,并会给行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一是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是容易引起业务大起大落,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加大,不利于行业持续发展。三是一些公司将手续费和回报率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可能会产生费差损和利差损风险。四是销售误导的问题比较突出,有可能引发大面积退保的风险。
对此,吴定富表示,保监会一定要坚持多管齐下,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保监会将增设稽查局等机构
除此之外,国内保险业还存在着产品定价风险、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以及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一系列新风险,需要引起业界和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对此,吴定富表示,保险行业和监管层都要树立科学的监管观念,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逐步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制的做法,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比如运用更严格的精算、偿付能力标准,以提高投资型产品的市场门槛,遏制其脱离实际的高比例增长等。
为加大对保险行业内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会议披露,保监会将通过优化整合部分现有保险监管资源,设立稽查局和培训中心,并将设立稽查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四个非常设机构。“这主要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监管干部和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科学监管的水平,以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优化保险监管部门资源培植,努力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吴定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