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及其胞弟董德伟、同学张书亚3人涉嫌内幕交易案一审过程中三人集体翻供。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从法律实践看,能够完全脱罪的可能性很小。
南方日报7月21日报道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及其胞弟董德伟、同学张书亚3人涉嫌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一案上周五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目前处于休庭状态中。
案情被新闻媒体披露后,董案引起了国内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们普遍认为,虽然董正青现场翻供,但是被判无罪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于刑期,业内存在较大分歧。
无罪可能性小
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检察举证称,在2006年2月到5月之间,董正青利用职务之便,在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期间,向胞弟董德伟、中专同学张书亚泄露内幕信息,并指使他们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巨大。其中董德伟投入7000多万元获利5000万元;赵书亚投入200多万元获利过百万,决定以“涉嫌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对三人提起公诉。但是在周五上午的法庭调查期间,董正青三人当庭否认控罪,并对2007年下半年笔录的部分供词予以翻供。董正青表示自己“未主导广发上市、未透漏信息、未指使买卖”;而董德伟和赵书亚也宣称,自己购买延边股票完全是根据自己对股市的研究,没有从董正青处获得任何的内幕消息。
对此,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徐春龙向本报记者分析称:“董正青等三人同时翻供后,案子的关键变成了公诉方能否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来认定其存在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庭审现场,董正青称其弟和同学买卖延边路的行为都是发生在2006年6月初广发敲定借壳延边上市之前,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但是之前董正青是否已经敲定由延边借壳,并透露信息给另两个被告,成为庭审的焦点。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董正青等三被告现场翻供,但是从法律实践看,能够完全脱罪的可能性很小。据之前新华社报道,2007年5月,中国证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将广发证券借壳上市过程中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公安部随即部署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同年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法律专家认为,董正青案是由证监会将线索移交给公安部,作为主管机关,如果没有较充分的证据,证监会是不会贸然提请公安机关去查处一个大型券商的总裁的。
量刑标准业内存疑问
如果董正青一案罪名属实,那么按照法律常识,董正青会被如何量刑呢?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廖治超律师的看法是,如果董正青只是利用个人职务便利私下将内幕消息透露给相关权益人,而不是单位犯罪(通过单位决议、以分工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最终判决结果将不会很重,“最多不超过三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金海律师也持相似观点,并认为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应该不会受到影响。
可以参考的一个案例是,在今年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中,罗高峰、陈玉兴等人依靠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也达到4000余万元,但罗高峰(杭萧钢构原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玉兴、王向东(同犯内幕交易罪)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本人认为,上述判决相对较轻,违法犯罪的成本较低,以至于有更多的人以身试法。”据徐春龙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徐律师表示,如果认定董正青有罪,量刑标准就看法院是否认定董案“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有一定弹性。“但是对董不利的是,因为董正青现场翻供,如果最后法院一旦认定罪名属实,从认罪态度方面没有从轻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