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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改“磨剑十二年” 将堵住计算机泄密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工作正稳步、快速推进。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保密法制论坛得到的消息。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5月1日起实施,20年来,保密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保密法出现了与保密工作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修改。

  磨剑十二年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闻荣友在全国保密法制论坛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他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保密法修改工作,早在1995年就提出修改现行保密法,1996年国家保密局正式启动保密法修改工作,迄今已有12年。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近年来保密法修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闻荣友指出,这次修改内容总体考虑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修改保密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二是通过修改保密法,将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积累的大量成功经验,总结提炼并转化为法律。三是要考虑与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相衔接,如新修订的刑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张勇20年前就参与了国家保密法的制定工作,幸运地是,他现在还是保密法修改的参与者。说起这部法律,他充满了感情。他介绍,自1996年启动保密法修改工作12年来,国家保密局一直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同时在部分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2007年12月正式报送国务院。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也已经开始进行保密法(修订)立法调研,为下一步的审议工作做好准备。

  闻荣友向记者透露,保密法的修改完成之后,将及时组织修改《保密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保密法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将在办法中得以细化。

  保密法制建设存在“三不”

  国家保密局一位负责人指出,目前保密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反映在实践中主要是存在“三不”。首先是还不够完善。表现在涉密人员资格确认和权益保护、新型涉密载体采购、使用、维修和销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涉密活动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空白点。其次是还不够规范。有关内部管理的政策性、原则性规定较多,不同来源的规定之间还存在不一致,特别是个别地方性、部门性的保密规定与保密法的精神存在不一致。再次是还不够有效。如劝导性规范多,惩戒性规范少,对泄密责任追究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操作。

  他说,要确保国家秘密万无一失,必须对国家秘密从确定、变更到解除,从产生运行到销毁的全过程、各环节,对涉密的所有人员、载体、活动、行业区域等,都实行统一管理,保证国家秘密所在所到之处有章可循。而对于一切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这是坚定不移的原则。

  完善制度机制成为修改的重点方面

  张勇介绍,此次保密法修改的主要思路是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全面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保密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加大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泄密的法律责任,解决泄密事件“查处难”的问题。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是保密工作的关键所在。严格定密权限,规范定密程序,明确定密责任,防止定密随意,解决错定、漏定、滥定等问题,是这次修改的重点之一。”他向记者解释。

  目前,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的问题,是这次修改的又一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这次修改保密法将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当前,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泛应用,成为新的泄密渠道。这次修改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以解决保密管理问题突出、泄密严重的现象。”张勇说,“同时,这次修改还将对经过长期保密工作实践检验成熟的管理制度,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涉密采购保密管理和保密资质管理等,通过保密法固定下来。”

  张勇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严格泄密责任追究,这次修改还将对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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