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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方政府信息陷入“不公开”困境
2008年07月30日 14:11: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明确规定。然而,信息不存在、属于保密信息,成了个别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推托信息公开的最常用理由……两个多月以来,各地的“第一案”纷纷遭遇信息不公开、诉讼不立案的尴尬。那么,个别地方政府信息缘何“不公开”?其用意何在? 政府信息不公开,有关部门“踢皮球”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十七大还强调要“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然而,《条例》实施两个多月以来,一些地方屡屡出现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现象。据《南方周末》7月10日报道,“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成了不少政府部门在新法实施两个月来推托信息公开的最常用理由。 不久前,有读者向中国商报反映位于山东省临邑县的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锣临邑公司)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当地村民500亩土地,给当地村民的补偿标准太低。此外,读者还反映了该公司的污染问题。 那么,读者反映的有关情况是否属实?金锣临邑公司的土地和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为深入了解情况,记者分别走访了临邑县国土局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但是,记者在调查采访过程中发现,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却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并不涉密的信息。 前不久,中国商报记者来到临邑县国土局欲查阅金锣临邑公司的土地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该局办公室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一宗土地批复的红头文件,该主任说:“这份文件表明金锣公司有土地手续。”记者注意到,该文件并不能直接表明该宗土地批复确为金锣临邑公司所占土地。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土地部门执行的征地程序是“两公告一登记”,“两公告”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就是村民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登记。而《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显然,根据《条例》这条规定,关于金锣临邑公司占地的“两公告一登记”内容,当属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但是,临邑县国土局拒绝向记者提供金锣临邑公司详细的土地审批文件。 那么,金锣临邑公司占地补偿问题是如何解决的?临邑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对中国商报记者说,具体的补偿问题,可以去邢侗办事处了解。但是,邢侗办事处办公室有关人员对记者表示,金锣临邑公司属恒源办事处管辖。恒源办事处办公室有关人员却对记者说,该公司不归自己管辖,因为该公司是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 就这样,当地有关部门玩起了“踢皮球”游戏。 信息公开“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在不少地方,为了政绩工程,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对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开绿灯,这就容易造成征地结果是合法的,但取得结果的过程未必是合法的。”中国土地学会的一位专家对中国商报记者说。 比如,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村民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耕地被征占,结果是,有关招商项目已获得土地审批手续。对此,今年2月22日,中国商报以《温州一村委会“移花接木”伪造征地手续》为题的报道指出,在征地文件中,当地村主任单方面复制村民签字,从而使耕地被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征地过程中,有关的手续绝对不应该采取造假方式取得,为了切实保护村民的利益,征地还应该举行听证会,这样才能了解村民同意不同意征地和补偿方案。那么,金锣临邑公司占用当地村民500亩土地,村民究竟是否同意征地和有关补偿方案?这些信息,却成了临邑县有关职能部门的“保密”信息而不予公开。 除了临邑县国土局拒绝提供有关信息之外,该县环保局也没有向记者提供金锣临邑公司的环评报告等有关书面信息。 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话题,《南方周末》援引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的话说,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是保密的,像开发商拿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抵押贷款这些信息,都应该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第15条还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般来说,一个项目的审批土地、环评等手续都应该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询到。遗憾的是,临邑县政府的网站上查阅不到任何有关金锣临邑公司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的信息,此外,该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都没有建设自己的网站,更查阅不到相关信息了。著名问题学家胡星斗教授认为:“这些都是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表现。”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介绍,《条例》实施之前,国土部曾要求很多信息定期公布。但今年以来还很少有地方的国土局能做到这些,“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观 点 “公民行动”力促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普通公民认真对待权利的行为,积极践行法律,这也推动了法律的落实。 5月1日,也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首日,河北省沧州市律师韩甫政即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发出举报信和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教育、卫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事实上,《条例》实施后,许多公民纷纷援引这一法律,一方面为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同时,通过普通公民认真对待权利的行为,积极践行法律,也推动了法律的落实。 短短两个多月时间,不仅仅是长期关注法律维权的法律界人士如郝劲松、严义明等引用了这个条例,也出现了像公民朱福祥(申请北京四季青镇常青通达环评规划的当事人)、陈育华(申请养犬管理费使用情况的当事人)等一些“草根”人士的积极行动,还出现了像北京大学三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等法学家的集体联名,可以说,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都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期待。 在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日前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上,对于朱福祥、陈育华等人为维护知情权而进行的积极行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表示,如果你不去主动维权,面上的东西仅仅是停留在静态,而权利的东西、法律的东西一定要让它动起来,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它的存在。 湛中乐说:“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我认为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当你不满意他的答复,或者认为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的时候,你可以依法投诉,可以申请公布,也可以起诉。” 对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条例》第35条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 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不得收费 日前,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发通知重申,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则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7月22日,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没有制定和公布之前,政府提供信息都是不收费的。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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