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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判决金园公司非法集资6200余万元案

  以公司在海外上市为名发行原始股,以快速增值作为诱饵,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非法集资6200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2700多人。昨日记者获悉,这起由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园公司)集资诈骗案,日前在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董欣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被告分处罚金。

  虚假文件骗取注册登记

  今年38岁的被告王可,大学文化程度,家住本市。是原陕西省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为中介机构,下称明道启圣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省盛世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董欣今年53岁,大专文化程度,是原金园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6年8月,董欣成立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装潢与维修等。2002年9月,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万元。2005年3月,董欣为扩张经营规模,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并增加12名新股东。

  为此,董欣非法获取了12张虚假的验资缴款凭证,制作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及12名新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虚假文件资料,并指使公司员工郭某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郭某还将文件资料送到西安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用该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欺骗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了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王可于2004年12月成立了明道启圣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9月5日,董欣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金园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董欣等15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了全部股份。2005年12月19日,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金园公司。

  签订“协议”进行包装

  同年12月,经郭某等人的介绍和联系,董欣、王可分别代表金园公司(甲方)和明道启圣公司(乙方),与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丙方)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和企业上市专项财务顾问,并由乙方提供股权转让、咨询服务。由乙方为甲方上市做好策划、宣传和实施把关,化解和降低上市风险,缩短和加速上市进程。乙方推荐甲方赴海外上市,上市的具体地点为美国OTCBB市场,方式为买壳上市。甲方上市的成本控制在60万至80万美元之间。在甲方按照乙方的建议发行股票和业绩保证的前提下,乙方保证甲方的相关的上市公司开盘时每股股价不低于3美元,在甲方业绩保证和无违约的前提下,为甲方相关的上市公司维持该股票价格,且不断上升。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方将转让股权所得全部款项借给甲方,甲方按照每股0.5元的价格提取部分款项作为甲方上市专项费用,存入甲乙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支付甲方前期部分上市费用。当此款项累计达到800万元时,可以不再提取。后期上市费用由甲方自行筹集和承担。

  同时,上市费用的支付必须经甲乙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支付。丙方授权乙方对其持有的已在西安中信股权托管中心集中托管,并在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持有的部分甲方的股权(2000万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让,乙方支付给丙方的每股最终转让价格为0.9-1.1元,乙方将购买人的购股款中属于丙方的股权转让款全额预先支付给丙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自行在股权托管机构办理股权托管卡,费用由丙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格证明、出让股权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资料等相关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乙方负责甲方企业融资宣传、包装及推广,乙方必须如实向股权购买人提供企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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