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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调查:环保监测 浙江只用一家产品?

   “我的产品进不了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让丰先生再次看到了希望。在此之前,因为浙江省环保局的一纸通知,丰先生所在企业的产品一直徘徊在整个浙江市场的大门外。

   丰先生从事的是环保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2006年11月,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下达浙环函[2006]297号《关于推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因为这一《通知》,丰先生所在企业的产品被挡在了浙江市场之外。

   事实上,被挡在浙江市场之外的并非只是丰先生一家。《通知》尽管名为推荐,实际上被推荐的所列产品,只有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弘申”)一家生产的产品,和“浙江弘申”控股的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环茂”)在浙江省内独家代理的产品。

   《通知》同时明确“设备购置经费由县市环保局向企业收取,由省里统一购买并给予一定补贴”,对未按要求的,“省局不予补贴,同时暂停安排所在县的其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同样从事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的金先生告诉记者,就是这一《通知》,把国内外其他所有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的产品排除在了浙江市场之外。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俗称“环保电子警察”,是设立在排污企业排放口的全天候监控系统,可以24小时自动监测排放口的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作为传统手工监测模式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金先生认为,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的是技术标准,而不是名为推荐、实为强行指定推销的行政垄断。

   据了解,《(第一批)通知》出台后,浙江省环保局尽管又陆续“推荐”了第二批、第三批名单,但记者看到,在数据采集仪设备方面始终只有“浙江弘申”一家,其他产品则是“浙江环茂”在浙江的独家代理产品。

   一起向记者投诉的孙先生说,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他们到浙江各地环保部门、排污企业联系设备推荐,但处处碰壁。一位基层环保部门的同志私下告诉他们,因为环保设备的补贴掌握在省环保局手中,今后还要验收,再加上省局的《通知》,没有哪个地方、哪家企业敢购买其他的产品。

   揭秘“浙江弘申”

   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浙江弘申”是一家私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女士出生于1975年,占股50%,其父张某某占股25%,其夫郑某占股25%。

   同时,“浙江弘申”在“浙江环茂”占有35%的股份,张女士同时出任“浙江环茂”总经理。而“浙江环茂”是由浙江省环保局下属的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组建,其中“环科院”占有36%股份;“环科院”的部分主要领导占15%股份,杭州世源招标代理公司占“浙江环茂”14%股份。但令人惊异的是:杭州世源招标代理公司又是“浙江弘申”董事长张女士的公司,张女士以其母亲徐女士的名义,占有该公司50%股份,关系人陈先生占50%股份。

   “也就是说,通过浙江省环保局掌控的权力,一家私营企业控制了整个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市场。”丰先生说。

   记者同时了解,“浙江环茂”的前身是浙江环科自动监控技术有限公司,而浙江环科自动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是“环科院”及其员工拥有资产的直属企业。也因此,在许多基层环保部门的同志眼中,“浙江环茂”是浙江省环保局的下属单位。

   业内人士说,浙江全省环保在线监测市场包括从设备供应、安装建设、到运行维护的三大块市场,其总量保守估计在30亿元以上。而据了解,到今年5月,在浙江1452家重点污染企业中,有1352家企业与“浙江环茂”签订了合同。“另有近400家不在1452工程建设计划之列的企业也与‘浙江环茂’签订了协议”。

   据介绍,由“浙江环茂”提供的这些设备每套近20万元。浙江某市的一位环保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省环保局有要求,他们无奈拒绝了所有其他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研发企业的产品准入。

   在该市,一家造纸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苦笑着对记者说,他们去年四五月份就被强令要求安装了设备,但直到最近才验收。“设备在一年间一直是一种摆设,这与他们当初急迫的安装完全不同。”

   省环保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对于浙江省环保局的浙环函[2006]297号《关于推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浙江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通知》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今年3月18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发[2008]6号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办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环保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第5款规定,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而据记者了解,事实上,早在2004年11月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曾颁布第23号总局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其中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令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对此,有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浙江省环保局关于推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名录的做法,是变相地对运行单位资质进行限制,额外增设门槛,以达到扶持一家、排斥其他的目的,从而垄断整个市场。

   8月4日,记者致电浙江省环保局,有关人士在电话中表示,浙环函[2006]297号《通知》至今依然有效。

   另据记者了解,对于在线监测的运行维护,至今经由浙江省环保局上报环保部审批通过的具备运维资质的企业,仅有“浙江弘申”及与之有着“血缘关系”的“浙江环茂”、浙江环信环境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局所属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下属企业)等寥寥数家。“这与其他省份均有几十家运维企业的格局,形成了鲜明对照。”金先生说。(记者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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