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5日对外宣布,随着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广州市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也由去年的9081元调高至10047元。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超过一定标准的须计征个税。目前,广州市地税部门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9元,3倍为10047元。“免税线”与2007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966元。
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0047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