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自今年2季度以来,无锡建设行业的一项“新政”,正在悄悄实施,并已初显成效。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增设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合同条款,以此约束可能产生的拖欠工资行为。
根据市建设局的一项文件,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工程,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中增加“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附件,作为补充条款的附件规定承包人是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根据附件规定,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等情况的,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规定的惩罚性系数向承包人收回,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承包、劳务分包三方不签订此“承诺书”的,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注册,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承诺书”上还规定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限。
市建设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无锡建设市场运行良好,总体管理有序。但因为工地多达700多个,在一线施工的农民工有数万人之多,因为各种因素,每年也总会发生数起拖欠农民工资的事件。农民工们来自外地异乡,大都急于提取现金迅速返乡,很少愿意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而往往采取上诉、上访等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在全国建设行业率先增加工资约定条款,正是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创新探索。(汪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