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审计署"三定"规定
审计署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简称“三定”)。规定指出,加强审计署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审计署的职责调整还包括: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包括,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等。
审计署设办公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金融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等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与此前的内设机构相比,取消了经贸审计司、外事司等,新设企业审计司、境外审计司、国际合作司。其中,企业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境外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开展与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对外宣传,负责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