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党委在涉及省级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奖惩等重大问题时,需事先征求国家审计署的意见。
国家审计署日前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该“三定”方案,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
同时,“三定”方案亦规定,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根据“三定”方案,审计署机关编制为682名,较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编制增加了223名,包括102名司局级领导,跨地区派驻的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则为2710名。
国家审计署内设13个司局级机构,新增了境外审计司,该司将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此外,办公厅不再只是一个办理内部行政事务的部门,同时还有一个名称“经济责任审计司”,负责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定”方案还调整了审计署的三项职能,取消其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审计署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而且,还加强了审计署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记者杨华云)
国务院批准审计署“三定”规定
国务院调整审计署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