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问题如何“软着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应对。积极的办法应该是根据大小非的自身特点,用市场化的方法来化解这一问题。
调控市场,最能收效的是因势利导,一个劲地“堵”永远不如“疏”更有效果,对于大小非也应该有这样的思路。目前市场上对大小非视若洪水猛兽,舆论的炒作亦加大了它的利空作用。
大小非既然存在于资本市场,自然具有与其他类别投资者一样的逐利天性,要求它们为了整个市场的维稳而承担道义责任,可能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合市场原则的。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大小非通常都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者,尤其是其中的国有股,更是一些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一旦变现,就意味着它们丧失了在公司中的控股权,这并非是所有的大小非的愿望。比如,宝钢股份的控股大股东宝钢集团拥有的129.54亿股非流通股,尽管马上就要全面解禁,但宝钢集团如果把这些股份全部抛售,将丧失掉宝钢股份这样一个上市公司。这显然是国家经济战略所不允许的。
对待大小非,我们不应该抱着“一边倒”的批判态度,而是应该在尊重它们的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下,引导它们成为长期投资的战略投资者。
大小非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它们与上市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尽管大小非少量减持一般不致影响它们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但增大公司的流通股份额,容易给竞争对手制造并购机会,实际上也会削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这是一个看好自己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大小非股东所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上,目前有部分大小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抛售,从表面上看是为了股价的稳定,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保护自己对公司的控股权。
大小非,尤其是其中的大非,在以往由于股份锁定,被动地成了中国资本市场上长期投资的战略投资者;而在解禁以后,有关的政策应该积极引导它们主动地承担战略投资者的角色。具体到每一个上市公司来说,也就是要求大小非对由他们控股的上市公司负责,而不是从道义上要求他们对整个市场的维稳负责。循着这个思路延伸,如果能够引导大小非转变身份,使其自觉地担当保护上市公司控股地位,保护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的角色,那么,大小非的存在不仅不是一个影响市场稳定的严重问题,相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的稳定。
当然,把大小非培养成战略投资者,需要法律制度的跟进。在大小非中,更多的是国有股,可以由国有股的管理者制定政策,给市场以“定心丸”。国有股的管理者如果热衷于利用资本市场抛售变现,其实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对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并不很有利。随着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国有股如果通过变现逐渐丧失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在国际经济竞争的大环境中更是会导致处于不利地位。
至于由法人机构形成的小非股票,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市场化原则加以限制。比如,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有抛售小非的行为,则在一定时期内不批准其再融资(包括发行公司债)的申请,因为既然作为控股股东抛售公司股票,表明其对自己控股的这个公司的前景并不看好,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其他类别的股东再向这样的公司投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