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不做调整。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除西藏、新疆自治区不做调整外,各地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幅度每千瓦时在1分钱至2.5分钱之间。
2008年7月5日,大雨中的三峡电站。据悉按国家发改委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三峡电站所发电力送往上海、湖北、广东等十省市的上网电价作出调整,相比原来的三峡电力上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5元,各受电区域价格有涨有跌,具体价格为:上海0.2686元,浙江0.2862元,江苏0.2424元,安徽0.2287元,湖北0.2306元,湖南0.2397元,江西0.255元,河南0.2389元,重庆0.229元,广东0.311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