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0日,云南省下发《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3月1日,云南省全面启动行政问责。据介绍,截至8月20日,云南全省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4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71人,乡科级干部295人。(8月24日《法制日报》)
问责制,是近年来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通过问责,行政效率得到一定提高,行政行为也得到一定规范。目前的问责制一般采取的都是“问题问责”,即出了问题以后对官员进行问责,虽然做到了赏罚分明,对当事人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但受这种办法本身的局限,其作用和效力并不十分明显,特别对庸官、昏官、混官,还没有实质性的约束作用,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副作用。
很多地方的问责制,实行的是问错不问懒、问过不问劣,事情做多了、管多了,难免会出现差错,按照问责制,做事的人很有可能遭到问责。相反,那些无所事事的混混,反而会因为“无错”而免于问责。
当然,笔者这样说,并不是为“问题者”开脱,而是觉得,对那些虽然没有出现问题,却在岗位上“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官员,更应当问责。
所以,要想真正发挥问责的作用,让问责成为每一位官员头上的“紧箍”,就必须由目前的“问题问责”转向“制度问责”,用制度来判断和衡量一名官员是否应当接受问责,如何接受问责,应当问什么样的责。
要实行“制度问责”,首先必须制定和完善政府的各项问责制度。要依据政府机关的工作职能、工作目标、工作职责以及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具体实践,制定与该部门实际工作相对应的问责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第二,要保证各项问责制度的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各级在制定问责制度的同时,更要出台保证制度落实的措施与办法,确保问责制度不会成为空架子和摆设。第三,要加大督查力度。问责制能否执行、能否落实,关键在督促检查。一方面要发挥政府效能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人大、政协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进行民主监督,把“制度问责”推广到“民主问责”,用群众是否满意来判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接受问责。
如果每名官人员头上都有了问责这一“紧箍”,都有了工作不尽力就会被问责这根弦,我想,各种问题就会大大减少,各种事故、矛盾也会得到有效遏制。那么,也就不需要动辄进行“问题问责”了,更不需要掀起什么“问责风暴”了。因为,问责就在身边,谁还会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和政治前途开玩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