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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热议刑法修正案草案:绑架量刑宜不宜减轻
2008年08月28日 09:08: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社保领域严重违法应处刑罚。陈海漫画 贪污受贿、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偷逃税款、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含了一系列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犯罪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讨论非常热烈,纷纷发表意见。 草案规定:假冒军车成犯罪 委员观点:处罚还是有点轻 议题 草案增加了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意见 朱启委员认为,这个内容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十亿元,还不断引发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军车号牌被大量盗用、伪造,不仅破坏了军队正常管理和军事运行秩序,干扰部队战备训练,损坏人民军队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全稳定,危害正常经济秩序。这次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事牌号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有点轻。 核心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建议改为“3年以上7年以下”。 草案规定:降低绑架最低量刑 委员观点:绑架量刑不宜减轻 议题 修正案草案针对绑架情节较轻的增加了一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档次。 意见 任茂东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关于绑架罪增加了一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较轻的量刑档次,但如果绑架罪可以处三年以上,就和其他的犯罪不对称,绑架罪危及公民人身安全,通常是严惩。他建议暂时不修改这一条,如果一定要修改的话,可以规定,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倪岳峰委员和符桂花委员也认为,绑架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如果减轻刑罚会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应该严惩,建议对这一条不作修改。 核心 绑架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减轻刑罚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不应减轻。 草案规定:首次逃税可以不罚 委员观点:个人企业应该区分 议题 草案规定如果属于初犯并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 侯建国委员认为,纳税人包括两部分纳税主体。他指出,草案规定给逃税的人一次改正的机会,这对个体的纳税人是非常好的修改。因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收入在增加,很多人是第一次进入到应该纳税的行列,所以有时候并不一定是故意的偷逃漏税,所以应该给他一次机会。但是对于企业来讲,纳税数额巨大的一些企业,如果有这样一条,可能都会试一下,查到了再补缴。所以,这条规定对企业和机构等纳税额巨大的纳税主体和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个体纳税人,所产生的效果不一样,建议适当考虑两者的区别。 邓秀新委员建议:第一次逃税,税务机关追缴以后,可以不作刑事处罚,但应该有所记录,而且这一记录要在媒体予以公布,不然税务机关就有了开后门的余地,会导致执法不公。 核心 对企业和机构等纳税主体和以工薪收入为主的纳税人,应适当考虑两者的区别。第一次逃税应该有所记录,记录要在媒体予以公布。 草案规定:刑法保护公民信息 委员观点:单位泄露也应定罪 议题 草案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拿去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买卖双方都要受刑罚。 意见 李重庵委员认为,这里只是提到了工作人员,没有提到单位犯罪或者单位责任,在实践中会出现的情况就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这种情况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当把这个漏洞堵住。 对此南振中委员也建议增加一款:“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 草案规定:社保违法未入刑律 委员观点:骗领低保应追刑责 意见 郑功成委员说,这次修改是对刑法的一次完善,但是对有关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提到刑法的高度进行治理。因为社会保障关系到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当前骗领养老金和低保金的情况在全国发生了很多起,还有的是单位、机构和个人联合起来骗领再就业基金和医保基金,但没有听说过一起受到刑事处罚。而在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一个极大隐患。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建议刑法修正案关注这个问题。 核心 刑法修正案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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