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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零赔付”意义在案外

  2008年8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郭岳炳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被称为开创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同年4月28日,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与新华航空公司解约的郭岳炳无需支付赔偿,这在全国同样是首例。(8月28日《法制日报》)

  经过漫长的等待,郭岳炳终于从仲裁的“零赔付”迎来了判决的“零赔付”。虽然如张起淮律师所说,其中还有遗憾之处,如郭岳炳反映新华航空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都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司法正在朝着公正的方向前进,这一“零赔付”判决,对于协调解决当前频发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社会解决矛盾的最好方式是通过法律渠道,然而理想总是为现实所困。我们不妨看一组案例,2004年7月,东航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00万元;2007年3月,新华航空公司机长张军提出辞职,法院判决赔偿90万元;2007年7月,东航云南分公司前飞行员郑志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反诉1250万元……可以说,天价赔偿金阻碍了飞行员的依法维权之路,最终让部分飞行员选择了不合理的维权方式,这不仅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还损伤了飞行员的职业精神,更对乘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

  毫无疑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航空公司的权益也不应被忽视。毕竟培养一个飞行员,航空公司要花费巨资。但凡事都需要有度,更要遵守法律。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不能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权益,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郭岳炳案”有个特殊性,因为郭岳炳是部队培养出来的飞行员,所以“零赔付”合情合理,但如果纯粹是航空公司培训出的飞行员,是否执行“零赔付”可能就得打个问号。飞行员“转会费”一分不缴不现实,但应该缴纳多少也应该有个限度,门槛过高只会导致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采取非正常手段,从而危及飞行中最重要的安全底线。

  首例飞行员“零赔付”判决,告诉了我们无论是飞行员还是航空公司,都应该通过法律来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航空公司的劳资关系将变得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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