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关注的“反垄断第一案”很有可能以失败告终。9月4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反垄断第一案”,至此,防伪企业联合状告国家质检总局一案终于有了明确回应。但原告代理律师周泽认为,法院对“起诉期限”理解有误。
“起诉超过期限”
昨日,周泽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代理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违法一案,向他送达了书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期限,因此不予受理。北京市第一中院表示,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周律师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周律师指出,关于行政诉讼期限,现在法律规定是两年,也就是说侵害行为发生两年以后受害人再上诉就属于超过“诉讼期限”。但他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企业的侵害行为不能从某一个时间点来计算,因为这种侵害行为是持续的,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停止。
质检总局:合理性无可置疑
9月2日,也就是法院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法规司处长姚晓燕和质检总局法规司工作人员阎建伟3人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办公楼211房间约见周泽。
据周律师透露,刘兆彬认为,电子监管无论称之为码还是网,不能简单视之为防伪,而是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中国要建立信用体系,重要的是产品来源可追溯。刘兆彬举例说,现在质检总局已经建立了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汽车发动机都有编号,确保出了问题可追溯。电子监管出于同样的考虑。
“有企业认为,使用电子监管码节约了打假成本。总局经过试点,认为能够有效减少企业打假成本,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刘兆彬进一步指出,电子监管码的合理性无可置疑。
“当然,任何制度都可能会有不完善之处,电子监管也可能没做到尽善尽美,但总局正在调查研究,逐步使之更加完善。”刘兆彬表示,电子监管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要求,大的方向要坚持。在推行过程中,主要应该考虑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把好事办好。
“虽然三定方案规定不直接评选名牌了,但并不意味着以后质检总局不推进名牌评选。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名牌评价。”对于名牌评选,刘兆彬还表示,国家质检总局还将继续推进名牌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