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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 刑法新规真能关闭个人信息“泄密门”?
2008年09月06日 09:50:3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太恐怖了!刚买了新房,无数装修公司从早到晚打电话“骚扰”;从7月起,高考学生和家长不停地接到招生电话、信函及录取通知;刚生了孩子,各大公司的推销员敲你家门问要不要买奶粉…… 这一切缘于:你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了。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将这一条规定写入刑法,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了公法保护的高度。然而,那些泄露、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能就此罢手吗?“隐身黄牛”能否从此规矩起来?我省一些法律专家在肯定此举积极意义的同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也表示了某些担心。 担心一:哪些属于“个人信息”,认定难 “现实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到底起止于何处,认识上本身就颇为混乱。”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说,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泄露、窃取、收买个人信息行为的客体极有可能会和侵犯隐私权、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相重合,这就给单独认定是否是泄露、窃取、收买个人信息带来了困难。 “个人信息的主体不明确,新增条款的效果就可能打折扣。”方明担心。 担心二:谁泄露了个人信息,取证难 “个人信息收集渠道的广泛给信息泄露举证带来很大困难。”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勇给记者讲述了他的亲身经历。 “去年我在南京买了一套住房,不到一周,一天接到20多家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烦恼甚至愤怒之后,自然想到了售楼公司。”孙勇说,“而当我与售楼公司交涉时,从领导到业务员都矢口否认,理由是,‘你的个人信息获得的渠道太广了,凭什么认定是我们泄露的?’”对此,法庭上善于唇枪舌剑的孙勇还真是哑口无言。“即便我能举出证据是该售楼公司泄露的,可具体是哪个员工泄露的,真是大海捞针,无从寻起。”他说,“从法律上来说,由于被侵权者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是哪个环节泄露了私人信息,找不到侵权主体,也就无法从法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我一个法律工作者,取证都很难,更不要说普通市民。” “尽管该条如果最终被通过,公安机关将及时介入,采取有力的侦查手段,搜集相关证据。”孙勇律师说,“然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深入,能够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任何掌握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要从这些数量众多的可能泄密者中找出真正的行为人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给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担心三:什么叫“情节严重”?定罪难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条款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但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那么,怎样才是“情节严重”呢? 常州市新北区法院院长吴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显而易见,如果仅仅是有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就要定罪的话,不仅使得法条问责范围太过宽泛,而且实际适用中也根本无法操作。” 确实,同一种泄露行为,对于不同的人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比如说,手机号码泄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仅仅是多收几天垃圾短信,但如果是出镜率高的公众人物,正常的生活则可能完全被打乱。省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危害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司法机关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又会因个体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目前已经过初审,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何完善该新增条款?孙勇律师认为:“立法者应考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像医患纠纷一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公民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官司里,让侵权人提供其没有泄露行为的证据。” 方明则建议,“要改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状况,光靠刑法肯定不够,还需全社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政府要加强管理,公民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对网络公司、电信、房地产、医疗等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管理也必须上台阶。”(沈峥嵘 程力沛)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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