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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三贴“招贤榜” 全球招纳央企总法律顾问

  制度化求解央企“软实力”

  从着力处理积案到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从事后到事前,公开招聘的总法律顾问们走过的路,也是所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走过的轨迹。

  2004年,国资委提出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当时,中央企业只有20家左右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四成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甚至有的央企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

  而企业领导层决策随意,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等问题突出。仅从国资委2003年成立至2004年底报请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就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这个数字让国资委的领导们坐不住了。

  一个岗位的设立,目的是为从制度上求解企业法律困境。

  如今,三年目标已经实现,截至2007年底,150家中央企业有146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另有4家因规模较小、机构调整等暂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53家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这支队伍的状态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注重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逐步实现了法律事务机构对经营业务的全过程参与”。

  他高度评价说,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已经成为体现中央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标志。

  统计显示,三年来,中央企业总部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规章制度已达1.2万件,通过法律审查的合同近370万份,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4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5亿元。

  而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入,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企业改革调整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推进企业重组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中铁在境内外整体上市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部门的作用,依法解决了职工持股会、工商变更登记、土地房屋确权等疑难问题。东方电气集团则在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让法律部门牵头解决了换股要约收购中的诸多法律难题,创造了证券市场的“东电模式”。

  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已远远超越过去“处理麻烦事”的角色。

  长航集团总法律顾问赵玉阜对此的理解是,“总法律顾问做的是法律管理,而不是法律事务管理”。

  总法律顾问建设情况将定期测评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到2010年,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也要基本解决。

  这个新“三年目标”按照中央企业目前的现状,任务仍很艰巨。记者了解到,在中央企业中有的仍没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有的没有总法律顾问或者总法律顾问由副总裁、总会计师兼任;而最近几年中航油、三九集团等类似的违法违规的大要案仍时有发生,教训惨痛;国际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也使央企法律顾问面临着更高挑战。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随着中央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卷入涉外法律纠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甚至引发企业危机”。

  “有的国家海量的法律条条框框需要分析研究,有的国家大量法律空白带来巨大风险,很多都是陌生的问题。”广东核电集团总法律顾问谭建生表示。

  据悉,中央企业近年来涉外诉讼已经明显上升,黄淑和提醒企业,西方国家出于政治经济考虑,很可能更加频繁地滥用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打压国内企业,“中央企业涉外诉讼会进一步增多”。

  “目前,国家跨国大公司的法律工作纷纷在从追求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向追求最大效益转型。”中国网通副总裁霍海峰表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总部法律从业人员有100多人,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波音公司500高官人员的46%,不断创造法律附加值是反映企业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

  按照国资委要求,到2010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以上,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7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

  而为了督促企业加快进度,国资委将每年对中央企业完成三年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将定期通报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据悉,为提高总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国资委鼓励总法律顾问由兼职逐步向专职过渡,并将通过内部调配、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优秀人才。

  而国资委公开招聘办公室主任姜志刚也表示,将在海外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优秀人才了解、关注央企的公开招聘,随着央企经济效益的提高,薪酬水平也会更加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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