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10日电(记者刘丹)长江口两船相撞其中一船沉没,导致15人溺亡、1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日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船长王永国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2008年1月30日凌晨1时15分许,由王永国任船长并指挥驾驶的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锦源油9号轮,从长江口3号锚地东侧起锚航行。由于王永国疏于对周围情况的瞭望,致使未能及时发现锚泊于锦源油9号轮附近的“锦泰顺轮”,随后王永国又在避让措施上连连出现错误操作,最终导致两船发生剧烈碰撞。被撞的“锦泰顺轮”进水后沉没,该船上17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5人溺亡,1人失踪,仅1人获救,酿成水上交通重大事故。
事发后,中国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确认锦源油9号轮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与死亡、失踪船员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王永国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5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永国有自首情节,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永国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