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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案“四人帮”骨干分子受审细节披露

  1982年的“上海第一案”

  ——上海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王犁披露徐景贤王秀珍案细节

  1982年夏天,江青反革命集团上海骨干分子原市委书记徐景贤、王秀珍的“上海第一案”公开审判,一时间成为人们奔走相告、街谈巷议的大事。

  如今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的王犁,当时担任该案书记员,他依然记得此案的几乎每个细节,依然珍藏着当年记录案件审理过程的工作笔记。

  当之无愧“上海第一案”

  “建国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仅有1982年夏天那次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上海骨干分子原市委书记徐景贤、王秀珍案。时至今天,上海也没有出现其他由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十年动乱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群众对惩处反革命集团呼声高涨,将此案称为‘上海第一案’当之无愧。”王犁表示,自己作为(82)沪高刑字第1号徐景贤案件的书记员,有幸见证了这一段历史。

  1979年8月20日,王犁被组织上选派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上海骨干分子审判的准备工作,1980年11月,他被确定担任徐景贤案的书记员。因“四人帮”在上海的三驾马车“马、徐、王”中的马天水患反应性精神病,公安机关决定中止审理,因此,徐景贤实际上已成了江青反革命集团上海骨干分子中的第一被告。

  徐景贤从1966年12月受张春桥指使直接策划、亲自参与夺取上海市党政领导权开始,到1976年10月和王秀珍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上海所有的重大事件都与徐景贤有关。

  知名人士参与审判

  正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祸国殃民、影响巨大,审判“四人帮”江青反革命集团上海骨干分子,必须慎之又慎。1982年6月,上海高院党组决定,由原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增祥担任审判长,高院法官李海庆、李志辉任审判员,会同市委选派的4位知名社会人士,即时任市教育局副局长的翁曙冠、上海京剧院三团团长的马科、上海曙光医院院长李家耿和中科院上海生化所研究员张友端组成7人的刑事审判庭,知名人士中包括民主党派人士,也包括剑桥博士,是社会各阶层人民的代表,集中体现出“上海第一案”人民审判的特征。

  6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景贤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29日上午9时30分,我和同事前往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徐景贤。徐当即写了‘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委托律师在审理我的案件的过程中进行辩护,我愿意如实交代自己的案件’的书面委托书。”

  7月1日,市律师协会指定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李树棠、庄胤森律师为徐景贤的辩护人。

  5次开庭上百份证据

  1982年7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被改成审判法庭的本市虹桥路1665号上海警备区招待所大礼堂内,随着审判长张增祥一声“传被告人徐景贤到庭”,开庭审理徐景贤案件拉开序幕!

  由于检察机关指控徐景贤涉及的犯罪时间长、罪行多、范围广,法庭又分别于7月15日上午,7月16日下午,7月17日下午和7月20日上午连续开了4次庭。其中前4次开庭主要进行法庭调查,最后一次开庭则展开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在事实调查阶段中,法庭共宣读了证人证言65份,出示了书证43份、物证10份,并传唤了张家龙、盛龙涛、沈刻丁3名证人到庭作证。

  为了准确无误地将整个庭审过程记录下来,整个庭审过程全部进行了录音。“当时还没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无法在庭审后马上打印出庭审记录交由当事人过目签字。于是,在庭后,我根据徐景贤在法庭上的供述夜以继日地整理庭审笔录,反复核对,一字不差,确保在下一次开庭前把前一次开庭的记录交徐景贤阅读,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

  在最后陈述中,徐景贤发表了近半个小时的发言,对自己为了巴结攀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行径十分后悔。

  同年8月21日上午9时,法庭对徐景贤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书确认,徐景贤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5项罪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庭旁的一间房间内,我把判决书交徐景贤当场签收,徐表示:‘我完全认罪服法,不要求上诉。’”王犁回忆。

  记者手记

  在对王犁的采访过程中,记者感受到,在当时特定的年代,特定的历史时期,这起“第一案”的审理在十年浩劫后,对百废待兴的中国司法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标杆作用。

  在文革中,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整人抓人何需有法?文革结束后,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正是国家社会恢复正常秩序的基本前提。在“上海第一案”中,严格遵从了刑法的规定,不但要保证实体公正,也要在此案审理中,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充分保证其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举证、认证、质证的程序,并公开宣读所有定罪证据等,体现出司法的公开、公正、透明,对后来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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