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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须编制安全生产季报和年报
2008年09月16日 19:43: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国资委公布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央企须编制安全生产季报和年报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 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中央企业须按季度和年度向国资委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并按季度、年度对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 据悉,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目前,办法已从9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办法要求,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从事故现场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单位负责人逐级报告至国资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此外,中央企业还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据悉,对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此外,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降分处理。其中,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国资委将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央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国资委将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根据办法,对于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将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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