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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赖”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可撤其职务

   昨日(17日),记者从省(广东)委政法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11个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联手打击老赖。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老赖,在我省将举步维艰,除出入境受限、银行信用等级降低外,国家公职人员将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投资、生产经营、从业资格也将被严格限制。

   广东从战略高度力解执行难

   近几年来,广东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均达到26万件左右,涉及标的金额超过1100亿元,居全国首位。但在执行结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解执行结案的仅占26%,而依靠强制执行结案的达36%,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不配合等依然制约着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被执行人不但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敢于转移、隐匿财产,逃废悬空债务甚至抗拒执行。

   有关人士分析,当前赖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赖债成本低。

   省委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决定从解决执行难入手,构建诚信广东,进一步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今年6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等11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首次联席会议于昨日上午在广州召开,执行联动机制涉及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均出席了会议。

   法院不再单打独斗搞执行

   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朱穗生表示,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就是以法院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平台,与上述部门的管理机制形成联动关系,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制裁性措施和上述管理部门协助措施将同时启动,要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信贷、投资、置业、出国、出境等各个方面加以约束和限制,进而使其丧失社会信用度,提高赖债者的失信成本,使其付出沉重代价,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从源头上、根本上治理“执行难”。

   据介绍,根据涉及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法院决定启动后,应当制作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部门。

   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为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使赖债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并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使执行工作不再是法院单打独斗的“独角戏”。

   赖债者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可撤其职务

   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联动机制就是要让被执行人因失信成本过高而履行义务

   问:执行联动机制对于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启动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就是要使执行工作由法院的“独角戏”转变为集中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新机制。是因社会各方力量联动,形成合力,织造执行威慑之网,使不诚信者和赖债者因失信成本巨大而无利可图,因限制从业任职而无事可做,因限制高消费等而无福可享,因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

   联动机制的核心价值是让被执行人因失信成本过高而选择自动履行义务。

   问:执行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措施:

   一是投资创业限制。如发展改革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城市规划部门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生产经营限制。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有关企业改制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采矿权、探矿权变更、抵押等审批或登记手续等。

   三是从业资格限制。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将具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资格)的被执行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资格)作出相应处理等。

   四是工作生活限制。如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金融机构调低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对具有中共党员、军人、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对其予以诫勉、处分或暂停、罢免、撤销职务(资格)等措施。

   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答:是否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债务性质、标的金额、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是否已经采取了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的执行措施等因素。对于金钱债务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消极躲债、对抗执行等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采取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措施后没有效果的,会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并及时通知联动部门。

   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以后,债务人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避免受此影响,债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一旦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启动联动机制后即使履行了义务,将会在有关部门留下不良记录,将对今后工作、生活和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相关法律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

   罚款的数额提到原规定的10倍,惩戒老赖有了更加强有力的武器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修改前为个人罚款金额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有了新办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增加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法院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陈球范贞 林晔晗 蒋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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