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 李京华)有“民间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律师李方平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差别待遇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正式立案。据悉,此案是首例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4家防伪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由,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日,律师李方平便剑指中国网通,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立案。
上述四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于9月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一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8日立案后,成为我国首例法院受理的反垄断诉讼。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是在北京长期工作,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第2条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他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而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而“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则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以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的“亲情1+”业务为例,李方平介绍,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李方平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类似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李方平在起诉书中列举了8项之多。李方平称,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方平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并赔偿人民币1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06年,李方平报装固定电话,发现北京网通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李方平找不到也不愿求有北京户籍的市民办理所谓的担保,选择办理预付费业务。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北京网通公司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当天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北京网通公司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当天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