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认为,此轮问责风暴的意义不仅仅是给利益受损的老百姓做出一个交代,给官员们敲响警钟——执政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在于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
毋庸置疑,此轮“问责风暴”之猛烈,在历次“问责风暴”中都属罕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及官员数量多。无论从总数而言,还是从每起事件的问责官员数而言,都不少;二是涉及官员级别高。涉及省部级官员已经达到4名,其中正部级2名;三是直指党政正职。问责不再局限于副职,而是直指正职,而且不仅仅是行政正职,还直指党委一把手,比如临汾市委书记、石家庄市市委书记等;四是问责形式不一。有直接免职,有停职检查,有引咎辞职,有撤职查办等等;五是问责官员范围广。不仅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还要追究职能部门领导、企业领导的责任,一个也不放过。频频刮起的“问责风暴”,到底预示着什么呢?这是每一个官员都应该思考和实践的,绝不可无动于衷、麻木不仁!